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蒋亚平律师
蒋亚平律师, 蒋亚平律师: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,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,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。执业经验:蒋亚平律师法学功底深厚、思维方式独特,工作作风踏实严谨,待人坦诚豁达,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。并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从业背景,在办案中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实践,熟悉公、检、法、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,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。投身行业后,以法律人士的多重观察视角和立体化的思维方式剖析个案。复合的专业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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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内容: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,经济犯罪问题越来越多,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,那么要遏制经济犯罪首先就要从预防开始,下面由刑法小编为您介绍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经济犯罪,顾名思义,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,包括贪污、贿赂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。经济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名个层面,因此,经济犯罪也就无处不在。
一、经济犯罪案件预防的可行性
从经济犯罪发展的过程来看,绝大部分经济犯罪案件都不是突发性案件,经济犯罪从犯罪预备到犯罪终止,一般犯罪发展的周期较长。短则十天半月,长则达数年。在较长的犯罪周期中,犯罪嫌疑人一般会与工商、税务、金融机构、被侵犯客体之间发生联系和互动。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联系、互动的环节较多,犯罪的链条较长,故为我们开展经济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较大的空间。从经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来看,经济犯罪与传统的暴力型、突发型刑事犯罪不同,经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前,一般都有一个精密策划、精心准备的过程,其表现为经济犯罪的预谋案件多,突发案件少,因此使我们有足够的时间,能在经济犯罪的预谋阶段,采取各种措施,来控制或防止经济犯罪的发生或发展,这是我们开展经济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前提。
二、经济犯罪的预防措施
1:是重点预防与普遍预防相结合
重点预防于普遍预防相结合可分为三种:一是根据目前的情况将重点放在党政机关及税务、工商、海关、商检、公安等 行政执法部门,而将其他系统和部门作为普遍预防的对象;二是在某一系统或单位将重点放在易发案件的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,而将其他部位和一般人员作为普遍预 防对象;三是在预防措施上将重点放在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和改革建制方面。
2 是超前预防与事后预防并举
超前预防和事后预防是针对发案而言的,超前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前运用各种预防机制,采取一系列的措施,减少引发犯 罪的各种可能性,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萌芽状态;事后预防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后的预防,针对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,制定整改措施。超前预防可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 用,可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,挽救一大批可能走向犯罪的人。事后预防能产生“亡羊补牢”之效。
3: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补充
一般预防措施是通过打击犯罪、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分子,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;特殊预防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,以预防其再次犯罪。
4: 是社会舆论导向预防与法律预防相协调
法律预防在遏制各类犯罪中,较之社会预防更具直接性,它包括立法预防和司法预防两个方面,一要加强行 政立法,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,从而防范国家行政人员的犯罪;二要加强经济立法,健全和完善经济法规,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违法行为。此外,要建立行政 机关的内部控制系统;三要加强刑事立法,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法规。在司法方面,要强调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、坚持执法的严肃性,加强司法队伍建设,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。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和法制宣传力度,抓住典型案例,通过电台、电视、报刊等宣传工具,深入到重点部门和单位,进行全方位的宣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