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蒋亚平律师
蒋亚平律师, 蒋亚平律师: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,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,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。执业经验:蒋亚平律师法学功底深厚、思维方式独特,工作作风踏实严谨,待人坦诚豁达,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。并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从业背景,在办案中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实践,熟悉公、检、法、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,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。投身行业后,以法律人士的多重观察视角和立体化的思维方式剖析个案。复合的专业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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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友提问:我嫂子是单位的财务总监,请问有人举报他受贿,请问什么是受贿罪?
周南律师回答:
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是受贿罪。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的,以受贿罪论处。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:
1.受贿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,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。
2.受贿罪在实践中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。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,即自己职务上主管、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。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替他人办事收取财物的,不能构成犯罪。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,就可构成受贿罪,不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。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,为他人办事谋取利益的,不论他人的利益是否正当,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,都可以构成受贿罪。需要注意的是,根据刑法的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中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,则限于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的,才构成犯罪。
刑法还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,以受贿罪论处。这种行为虽然不是典型的受贿行为,但其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或者身份,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,非法占有不应据为己有的财物,其危害是很大的,所以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以受贿罪论处。